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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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碰瓷行为的定性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4日|分类:交通事故 |432人看过


 驾驶机动车碰瓷行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故意与他人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并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对于碰瓷行为,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根据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式,确定碰瓷案件的性质。具体地说,应当根据碰瓷案件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式,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准确把握碰瓷行为的性质。对于碰瓷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应在上述要点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以确定具体碰瓷案件的性质和应当适用的法律。

 

   一、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造成事故系被害人过错所致的假象,继而以此为要挟,迫使被害人赔偿的。


 表明上看,行为人具有欺骗的成分;但在实质上,骗局只不过是行为人为其顺利实施索取钱财行为所制造的由头,在整体上这种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要求的要挟、强迫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实践中,要挟、强迫的手段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以不赔偿就扣留车辆相要挟,有的抓住被害人车辆手续不全、正规处理程序时间较长,害怕耽误时间等心里,但无论行为人采取何种具体方式,都应按照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应具备的要挟、胁迫的本质特征,确定行为人碰瓷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隐瞒事故真相,使被害人基于事故的发生原因的错误认识而给付“赔偿”,此时,行为人虚构了事实并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该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在一些碰瓷案件中,被害人是完全被胁迫给付钱财,还是既有被欺骗又有被胁迫的因素给付钱财,有时是不容易区分的。


 尤其是系列碰瓷案件中,行为人在一些犯罪过程中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了钱财,而在另外的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识破骗局进而采取了要挟的手段。对于此类案件,应从行为人的系列行为的整体特征进行分析,根据行为人主要采取的手段的犯罪特征,从而认定是敲诈勒索罪还是诈骗罪,不宜分别认定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而进行数罪并罚。

 

   四、行为人驾驶车辆碰撞他人车辆后,又以暴力或者实施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

 

   五、行为人的碰瓷行为不足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碰瓷后由于主客观原因,也没有进一步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者抢劫行为,对于只碰毁车辆的行为,如果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因碰瓷致人伤亡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既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符合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处理


 上述对于驾驶机动车碰瓷的观点,是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同时也是刑事辩护律师必须掌握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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