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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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权中对部分债权起诉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30日|分类:法律顾问 |1302人看过


 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是维护社会公益,其价值目标是在社会公共利益的视角内对公平与效率价值目标衡量、对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的衡量、对权利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衡量以及对个体利益之间的衡量。在司法实践中,既要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眠于权利之上”的权利不予保护,又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避免这一制度的不当适用,成为义务人故意逃避债务的工具。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时间节点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法定中断事由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即时间节点为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

 

 二、当事人就同一债权中部分债权起诉诉讼时效的效力

 

 提起诉讼是权利人请求法院运用公权力对其权利进行保护的救济方式,提起诉讼是在提起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之诉要件的诉,即使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之诉的全部要件,但其具备了足以认定权利人向义务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争议的权利的,当事人一方提起的诉讼行为也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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