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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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债权是否可以口头方式通知债权人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637人看过


 律师实务中遇到的问题是,《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条规定没有明确通知方式,那么债权人是口头通知还是书面通知呢?通常的观点认为,从合同的有效性和不致引起争议来说,债权人通知应当以书面通知更为妥当,并应让债务人出具收到通知的凭证。

 

 那么,债权人口头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就无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观点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的债权人转让其债权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对通知的形式未作明确规定。从避免产生纠纷的角度来看,债权人如能采取书面形式进行通知并有债务人签字认可是最佳的通知形式。

 

 但从该规定并结合《合同法》相关的其他规定来看,通知的形式应当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不宜通过司法解释进行限制。

 

 以书面形式之外的形式通知的,只要当事人能够予以遵守或者在发生争议时债权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通知的效力。

 

 另外,应正确理解和把握《合同法》第80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性质,该通知义务的履行并不是债权转让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要件,即使债权转让时没有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仍为有效。只是债务人由于没有接到通知,其仍可以按照原合同规定向原债权人履行其债务,该履行行为为适当履行;债权受让人直接对债务人主张债权时,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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