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建设单位聘用的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月报表能直接作为工程量结算依据吗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803人看过


 在建筑施工中,经建设单位聘用的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月报表,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委托监理合同是指发包人将工程建设的一部分管理权限授予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授权开展工作。监理的法律特征与委托代理相似,但还具有区别于委托代理的法律特征。具体说,监理人与发包人之间是平等关系,是特殊的委托合同。特殊在于监理不仅要为发包人提供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有责任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对监理的法律性质和定位是:在委托方工作范围内,委托人或者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均应当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与双方协商确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身份判断,公证地进行调解。应当说,监理单位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起到了维系公平交易、等价交换的制衡作用,不能将监理单位单纯看作发包人的利益代表。


 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18条规定:“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服务。发包人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施工企业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公证、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工程师签认工程月报表的行为,能否推定为建设单位认可呢?一般情况而言,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属于书证,具备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效力,但不发生签证效力。

 

 一、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14条规定:“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按照上述规章规定,监理工程师不具备签认工程决算月报表的法定职责。

 

 二、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认定

 

 如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具备签署工程月报表职责,但此约定对承包人并不发生效力;只有在施工合同中有此约定,才对承包人发生签证效力。

 

 三、看交易惯例

 

 如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具有签认施工月报表的工作惯例,对签认的结果,各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唯独对一份或几份签认结果不认可,应当认定此签认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行为,应当认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月报表的签认效力。


 除上述情况外,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月报表的签认行为,不发生签证效力。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