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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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前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处理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7日|分类:法律顾问 |810人看过


 正确认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与“基于合同有效而产生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关系,就涉及“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55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律师实务中,依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即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而此时受损害的一方可能还没有意识到在订立合同时存在着可撤销的事由,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通常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提起撤销权之诉是为了及时纠正“合同订立”时存在的“真实意思之瑕疵”,因此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时间距离合同订立时比较近。但法律并没有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此时,对债权人申请撤销合同请求权,债务人以“在合同撤销前,基于合同有效而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为由,向债权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申请撤销合同请求权为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因此,无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时效抗辩,即无论是基于合同有效而提起的诉讼时效抗辩或者基于合同被撤销而提起的诉讼时效抗辩,对其均不适用。

 

 二、诉讼时效抗辩权所依据的对抗请求权是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基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而享有的给付请求权,并非申请撤销合同请求权。

 

 申请撤销合同请求权旨在否定合同的有效性,而非在合同有效基础上请求给付。给付请求权和申请撤销合同请求权的性质不同、法律关系也不相同,不能混同。

 

 三、申请撤销合同请求权的除斥期间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与合同被撤销之前,基于合同有效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并无必然联系,无论该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经过,只要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未经过,撤销权人的撤销权就可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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