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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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独立进行诉讼,原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4日|分类:行政诉讼 |542人看过


 典型案例:

 

 秦某在17岁时踢伤同学卢某的眼睛,经鉴定卢某构成8级伤残。后卢某起诉秦某,在开庭时秦某已满18周岁,读高三,无经济收入。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秦某的原监护人承担秦某的民事侵权责任。

 

 那么,秦某的原监护人是以什么身份参加诉讼呢?

 

 律师解析:

 

 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列明,应以诉讼时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为标准。

 本案诉讼时,被告秦某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诉讼,此时无须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原监护人仍需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应将秦某的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

 

 法庭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条第1款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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