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秦某在17岁时踢伤同学卢某的眼睛,经鉴定卢某构成8级伤残。后卢某起诉秦某,在开庭时秦某已满18周岁,读高三,无经济收入。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秦某的原监护人承担秦某的民事侵权责任。
那么,秦某的原监护人是以什么身份参加诉讼呢?
律师解析:
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列明,应以诉讼时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为标准。
本案诉讼时,被告秦某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诉讼,此时无须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原监护人仍需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应将秦某的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
法庭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条第1款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