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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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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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相互抵销是否可以合并审理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644人看过


 典型案例:

 

 甲公司诉乙公司欠货款130万元,乙公司提出甲公司尚欠其建筑工程款150万元,应抵销其对甲公司的所欠货款。那么,乙公司是否可以按照合同法规定的债务相互抵销提起反诉呢?

 

 律师解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抵销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抵销的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3、互享债权的清偿期限均届满;

 4、双方债务均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

 只有满足上述条件,一方当事人才能行使抵销权。

 

 本案中,如果乙公司能够举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其与甲公司之间的债务符合上述抵销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法院就应支持其反诉请求;如果不能举出确凿的证据,或者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须待买卖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分别审理后才能确定的,就不能行使抵销权。

 

 此种情况下,两案因案由不同,不能合并审理,应分别审理。即乙公司不能列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的反诉原告,其只能就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另案起诉甲公司。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99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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