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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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阻止合同约定生效条件成就的应认定合同已经生效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407人看过


 典型案例:

 

 曹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房屋买卖协议经公证后生效。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机关提出建议,要求对合同条款作出修改。曹某到公证机关取走了全部合同原件,但向刘某提出了非公证机关建议修改条款的变更房款支付期限和方式的修改要求。刘某拒绝了曹某修改合同条款的要求。此后刘某和公证机关多次要求曹某提供合同原件,办理公证手续,但均遭曹某拒绝。刘某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生效并要求曹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那么,刘某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解析: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曹某与刘某约定了合同以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为合同的生效条件,虽然公证程序受阻的最初原因是公证机关提出了对合同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的建议,但曹某取走全部合同原件后,提出了修改合同其他条款的要求,这些修改内容与公证机关的建议无关。曹某拒绝提供合同原件,导致合同生效条款无法成就,其主观上有明显的过错,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已生效。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45条第2款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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