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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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加入并不免除原债务人的还款责任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367人看过


 典型案例:


2003年3月10日,农机局与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某农业科技贸易责任公司综合楼”,开工日期为3月15日、竣工日期为同年10月15日等。工程竣工后,因拖欠工程款,该楼一直未交付。2007年6月3日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同月25日建筑公司与某农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综合楼建安工程造价为1983732元,已付工程款60万元,其余工程款2007年12月31日前付15万元,2008年12月31日前付50万元,2009年12月31日前付20万元,余款2010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该协议签订后综合楼交付使用,但农业科贸公司仅支付10万元工程款。2010年6月建筑公司起诉,要求农业科贸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农业局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法院会支持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吗?

 

 律师解析:

 

 建筑公司与农业科贸公司达成的由农业科贸公司偿还工程款的协议,在性质上是债务加入,即第三人农业科贸公司加入到建筑公司与农业局的债务关系中并承担偿还工程款的责任。该还款协议未免除发包人农业局作为原债务人的还款责任。在农业科贸公司不能完全归还欠款的情况下,建筑公司仍有权就其未实现的债权要求农业局承担偿还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84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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