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无效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奖励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1日|分类:房产纠纷 |654人看过


 典型案例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建设工程公司于2006年9月7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房地产公司将开发的A区A幢住宅楼的建设工程发包给乙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工期为200天;承包方式为:乙建设工程公司按甲房地产公司所提供的方案图投标,按图施工,总价承包,乙建设工程公司承担合同约定以外的调价因素的所有风险;如乙建设工程公司按期完工,甲房地产公司奖励乙建设工程公司100万元人民币;甲房地产公司在乙建设工程公司全部建设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90%的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除扣减1%的质量保证金外,结算工程款。上述合同签订后,由刘某实际对约定工程进行施工,并在约定时间内按时竣工并验收合格。

 

 工程竣工后,甲房地产公司依据同乙建设工程公司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条件支付了工程价款。但甲房地产公司以刘某挂靠乙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进度奖励金100万元。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房地产公司给付进度奖励金100万元。

 

 那么,法院会支持刘某要求给付进度奖励金100万元吗?

 

 律师解析:

 

 因为刘某挂靠乙建设工程公司,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设工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对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奖励金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参照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进度奖励金约定支付工程进度奖励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刘某要求甲房地产公司支付进度奖励金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