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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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不当使用商品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0日|分类:消费权益 |769人看过


 典型案例:

 

 谭某在某小区8号楼4单元402室居住,2010年6月燃气公司对该小区置换天然气。改造完成后,谭某在天然气置换工作单(灶具)上签字,并领取了《客户安全用气知识手册》、用气安全须知等宣传材料。2010年11月8日该小区8号楼4单元402室发生天然气泄漏,开启抽油烟机所产生的电火花与空气中的混合气体相遇,导致爆炸起火。

 谭某在大火中身亡,并烧毁家中的电视、电脑、家具空调等全部室内物品。

 后经有关部门组织对住房内的燃气表前阀门至灶前阀门(包括燃气表、管道、管件)进行鉴定,结论为(实验部分)未发现漏起点。

 谭某的妻子贾某起诉,要求燃气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30万元。

 那么,法院会支持贾某要求燃气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吗?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司法观点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的规定,产品责任的归责为无过错责任。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原告应承担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原告不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的,被告不承担责任。经营者是否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所规定的经营者的警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是判断产品或者服务是否存在缺陷的因素之一。

 

 本案中,燃气管、管件、阀门等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且燃气公司履行了说明和告知义务,不存在服务或者产品缺陷。所以贾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款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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