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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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鉴定人必须出庭吗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4日|分类:医疗纠纷 |531人看过


 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通常以没有先例为由拒绝委派参与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出庭接受当事人和法官的质询。那么,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是否应作为进行医疗事故赔偿的证据呢?

 

 最高人民法院权威的司法观点认为:医疗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予以质证。医疗鉴定结论经法庭质证确认后,具有证据效力。

 

 对于鉴定人是否必须出庭接受询问,我国法律无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宜要求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如果当事人或者法院对医疗鉴定结论中的相关问题存在疑问,人民法院可以去函要求鉴定机构出具书面意见予以说明。

 

 对于鉴定结论是否采信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因此,医疗鉴定结论必须在法庭出示并经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对于鉴定结论中的相关问题出具书面意见予以说明。

 

 鉴定人是否出庭不影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采信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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