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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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人起诉要求确认赔偿义务范围的应受理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3日|分类:人身损害 |877人看过


 侵权赔偿义务人起诉请求确认赔偿义务范围的,应属于确认之诉,对此确认之诉,最高人民法院权威的司法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应该受理侵权赔偿义务人请求确认赔偿义务范围的起诉。


 主要理由如下:

 

 一、诉权是争议双方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不能与实体权利相混同

 

 诉权是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事实,要求法院进行裁判的权利。只要当事人与民事纠纷存在利害关系,就有基于纠纷的事实要求法院对处于不明确状态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合乎法律的判断。

 诉权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的产生原因和成立要件不同。不能以当事人是否具备实体权利的要件为标准,来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诉权。否则,必将致使实体审理前移至审查受理阶段,诉请解决的纠纷根本不能进入诉讼程序,从而不当限制当事人诉权的行使。

 

 二、赔偿义务人享有诉的利益,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诉的利益是原告所主张的权益面临受到侵害和发生争议的危险和不安时,为了去除这些危险和不安而提起诉讼,从而谋求判决的利益和必要。只要原告具有通过判决去除现已存在的危险和不安的法律上的利益,就享有受判决保护的实体利益。

 原告提起的确认之诉,其诉的利益表现为确认利益,即原告存在法律上的不安性或者存在可能损害原告地位的不确定事项,有通过确认判决予以消除的必要。因此,原告虽然作为赔偿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但同样享有诉的利益,具备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并推动诉讼进行的资格。

 

 三、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作为原告起诉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据此,“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成为原告的唯一法定条件。所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一般是指当事人是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因侵权发生的赔偿法律关系中,赔偿主体负有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数额赔偿受害人的义务,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作为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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