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善意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合同法》第49条规定因表见代理而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那么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是否也享有撤销权呢?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司法观点认为:
关于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是否应当享有撤销权的问题,应结合《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来理解。
《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在此基础上,《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了相对人对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享有撤销权。
在此情形下相对人之所以享有撤销权,是因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是无权代理关系,在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与被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意愿只具有要约性质,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就有权撤销自己的要约,使他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合同不能成立。
与《合同法》第48条不同,《合同法》第49条规定: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即表见代理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该代理行为应作为有权代理来看待;既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被作为有权代理看待,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就是被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有效合同。
在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相对人要行使撤销权,撤销其与被代理人的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所以,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应享有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