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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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过错方赔偿损失仅限于信赖利益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446人看过


 典型案例:

 

 2003年3月10日,刘某与村委会签订《砖厂承包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里的一窑厂承包给刘某,承包期限6年,窑厂所需土源由村委会提供,用地手续由村委会办理。每年承包费3万元整,合同签订当天刘某即交付承包费3万元。刘某随即开始修建砖厂,并购买了制砖设备。

 村委会申请土地使用手续时得知,该地块为基本农田,不能改变用途,申请未获批准。刘某与村委会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刘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返还承包费3万元,并赔偿损失70万元,具体包括:1、修建砖窑费用5万元;2、因不能提供成品砖,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2万元;3、购买制砖设备23万元;4、承包期内可得利润40万元。

 那么,法院会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吗?

 

 律师解析:

 

 合同无效的损失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缔约过失损失,对合同无效后过错方赔偿损失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是:合同无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行为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所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认定损失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各项损失应否全额赔偿;若受害人也存在过错的,受害人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刘某要求返还承包费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修建砖厂的费用、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购买制砖机的损失等应根据实际核准的数额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承包期可得利益损失不能得到赔偿。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58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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