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06年11月19日凌晨1点,霍某驾驶小货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撞到路中间洒落的石块后,方向失控,与迎面正常行驶的大货车相撞后翻车,霍某当场死亡。交警经现场勘查后认定,霍某没有仔细观察路面情况,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且超员,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霍某的亲属认为,交管局未履行好清扫路面障碍物的义务,造成霍某车毁人亡,遂诉至法院,要求交管局赔偿各项损失40万元。
那么,法院应如何确定交管局的责任呢?
律师解析:
因公共设施设置或者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就其性质而言属于一般侵权损害责任。因此,应适用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对损害造成的损失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交管局对公路的管理义务主要是警示、清理等警示义务和日常管理义务,未尽到应尽义务的过错是疏于管理的过失;而霍某在驾驶时的违法行为是故意,就过错程度而言远大于交管局的过错,因此,其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交管局负次要责任。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6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