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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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0日|分类:消费权益 |506人看过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受到侵害是患者获得医疗侵权赔偿的原因之一,患者既然有主张其知情同意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权利,那么这一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就应有相应的衡量标准,这一标准也可以说是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


 司法实践中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患者对知情同意权的拒绝或者放弃

 

 患者对知情同意权的拒绝或者放弃,既可以表现为对知情权的拒绝或者放弃,也可以表现为对同意权的拒绝或者放弃。从逻辑上说,应先有知情权的实现,才会有同意权的行使,如果患者对知情权予以拒绝或者放弃,就没有同意权的行使。

 因此,如果医务人员在履行向患者的告知义务时,患者因故予以拒绝或者放弃,那么在事后患者以医务人员侵害其同意权为由提出的诉讼请求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同样,如果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患者知情后因故作出拒绝或者放弃同意继续治疗的决定,或者故意怠慢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此时,因为是患者本身的原因拒绝知情权或者同意,医务人员没有侵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就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二、为了公共利益的强制医疗行为

 

 为了使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侵害或者威胁,医疗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可以对正在发生特殊疾病的患者在必要情况下强制行使救护和诊疗措施,而患者必须接受,无权拒绝。

 这就在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形成了强制医疗关系,医疗机构据此对患者展开救助和诊疗工作就属于强制医疗行为。对此,患者不能以知情同意权为由拒绝医疗行为或者主张医疗损害赔偿。

 

 三、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中的自由裁量行为

 

 所谓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自由裁量行为,主要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时,在向患者告知的内容、对象、时机和方式上享有一定的选择权。

 例如对一些可能对意志薄弱者产生有害后果的信息、患者已知的信息、明显轻微不会对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损害的信息等,医疗机构可不履行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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