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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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买汽车遭受欺诈的有权依消法要求三倍赔偿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081人看过


 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者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者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消费者购买汽车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根据该条规定,消费者购买汽车可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至少应符合两个要件:

 一是汽车可以作为生活消费品;

 二是消费者购买汽车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

 

 1、汽车是否可以作为生活消费品

 

 汽车属于商品可以进入市场流通,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没有价格的限制,所以汽车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与汽车的价格高低,是否属于奢饰品没有必然联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消费需要呈现范围更广、层次更多的发展趋势,汽车、珠宝、高档手表、高档家具等商品进入越来越多的家庭。将这些商品认定为生活消费品,依法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不仅有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消费需要,而且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刺激消费需求,促进产业发展。

 

 2、消费者购买汽车是否属于生活消费需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生活消费”是相对于“生产消费”而言,只要消费者购买汽车是用于上下班或者旅游等自身出行需要,都应当属于生活消费;反之,企业购车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客运运营,这都不属于生活消费。

 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消费者购买汽车是用于生活消费。

 据此,消费者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与销售者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二、消费者购买汽车遭受欺诈的赔偿

 

 销售者隐瞒真实情况谎称“新车”,实际向消费者出售二手车或者维修过的汽车是常见的汽车消费欺诈纠纷。

 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者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是使用或者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这一规定有利地保护了受到消费欺诈的消费者的权益,有利地约束了销售者规范经营、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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