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时如何具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9日|分类:公司法 |678人看过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方法是离婚夫妻双方非常关心的问题,是夫妻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分割方法包括:

 1、实物分割。

 2、价金分割。

 3、价格分割。

 

 、具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表现形态:

 1、银行存款、现金;

 2、汽车、家用电器、家具等日常用品;

 3、房产;

 4、投资经营性财产,包括保险、股票、债权、基金以及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中的股权、出资等。

 实践中对1、2种分割没有什么争议,对3、4则有不同的看法

 

 1、房产的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可以判决产权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种情形应查明的基本情况包括

(1)涉案房屋购买时的价款;

(2)首付款及其在购房全款中的比例;

(3)贷款数额及其利息数额;

(4)以夫妻共同财产累计还款数额(包括利息)及其占全部房款和利息的比例;

(5)尚未归还的贷款及利息数额。

 

 如果离婚时女方没有住处,可以依据《婚姻法》第42条和《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要求男方给予帮助,让抚养子女的女方在此房内居住,至其另行找到住处或者再婚。


 应当注意,对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起诉。

 

 2、投资经营性财产的分割

 

 (1)股票、债券、基金的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债券以及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时,应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按市价分配;按市价分割有困难的,可以按数量比例分配。

 

 (2)有限公司股权的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A、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B、双方就出资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3)合伙企业出资的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涉及分割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双方协商一致,将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

 B、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取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C、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d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独资企业投资的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分割在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B、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C、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27条等有关规定,应当解散该企业并进行清算。


(5)保险利益的分割

 对人身保险利益的分割,现在司法实践中的主流意见是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涉及人身保险的分割问题:

 A、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

 B、一方为投保人,对方或者其亲属为受益人,应当支持对方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请求,该方当事人应当给予投保人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对于财产保险利益,可以先计算出该份保险的剩余保费价值,由取得该财产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具体分割投资经营性财产时,应注意两点:

 一是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者股份,人民法院不宜进行分割处理。待转让条件成就后,参照《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对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导致有限公司股权发生转让,必须遵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并不得突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的法定上限规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