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工资、奖金外,还包括公司股权、有价证券等许多以前没有过的表现形式,对这部分新形式财产的分割,除正确适用《婚姻法》外,还必须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与精神保持一致。离婚法律实务律师应在掌握《婚姻法》有关离婚财产分割规定的基础上,熟知其他相关法律有关转让股权、有价证券方面的有关规定,以便更好地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有两种,即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体现为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该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体现为当事人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处分,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按照《婚姻法》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应依法判决分割。
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一项婚姻基本制度。《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款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对财产收益贡献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是离婚时,只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共同财产的分割时享有平等的权利。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等。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协商一致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对子女权益首先要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得将其个人合法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其次是要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需要,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对于女方的权益,就现实社会状况而言,妇女的经济收入和独立谋生能力与男人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为离婚后的生活保障,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给予女方较多的财产份额,或将对正常生活影响较大的财产判给女方。
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保证生产活动、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使物尽其用,方便生活。《法发【1993】32号》第11条规定:“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4、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分割财产时,不得将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共同债务,侵害债权人的权益;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应当承担的赡养、抚养等法定义务,损害被赡养人、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离婚时男女双方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在适用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时,应注意:
1、《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法发【1993】32号】第14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上述提及的付出较多义务一方要求的补偿及困难一方要求的帮助均是因无法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获得补偿和救助,而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支付,如果有足够的夫妻共同财产,应适用“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2、《法发【1993】32号】第13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婚姻法》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赔偿,照顾无过错方不应在作为分割共同财产的一项原则。
3、《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