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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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将请求离婚变更为请求不准离婚,怎样处理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511人看过


律师在代理吴某离婚案件中,原告李某在开庭审理时将请求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理由是吴某长期外出,通过此次起诉使吴某回来,使其夫妻有和好的可能。被告吴某认为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同意离婚。经过法官做工作,李某不同意撤诉。

 

 那么,法院能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吗?

 

 《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离婚案件,据此,离婚案件的原告有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要求判决不准离婚实际上是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关系的效力。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经婚姻登记机关合法登记的婚姻受法律保护,解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自愿登记离婚或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方式。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无须再通过人民法院确认婚姻关系的效力,故该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只有在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而人民法院认定双方感情尚未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才判决不准离婚,原告要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法院不能判决不准离婚。

 

 本案原告李某不同意撤诉,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为维持婚姻关系,而不再是离婚,因此,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离婚,也不能采用驳回实体权利形式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法院无需对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后的诉讼亦应符合该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要求判决不准离婚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第3款的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起诉离婚符合受理条件,但在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不准离婚后,已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因此,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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