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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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的法律后果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507人看过


律师在办理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时往往面临着是选择下落不明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还是选择缺席判决离婚的困难处境,那么,一方当事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又有什么不同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其区别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被的一方当事人被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无需再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即可与他人结婚;在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前,该婚姻关系不存在;如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销时,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以下情况除外:


1、生存配偶再婚且再婚关系依然存在的;


2、生存配偶再婚后又离婚的;


3、生存配偶再婚后其再婚配偶又死亡的。


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被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其合法的婚姻关系仍然继续存在,除非其配偶提起离婚诉讼,并被法院判决离婚。


 缺席判决离婚的法律后果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其婚姻关系依法解除,除双方复婚外不存在夫妻关系的恢复问题。律师应注意区分上述三者的法律后果,以便为委托人提供切合实际的诉讼方案,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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