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钱某与何某于2007年2月结婚,2009年8月何某生育一子。2012年5月双方离婚,10月钱某与何某所生之子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钱某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30万元。
那么,法院会支持钱某的诉讼请求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析: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男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的抚养义务,男方得知事实真相后,当然有权利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从男方角度看,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对其精神造成巨大的伤害,故其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
但应当注意,这里的赔偿精神损失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两码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并不一定构成“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赔偿要件,即通奸生育子女与“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是等同的,而判决女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依据是《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案中,法院应判决何某赔偿钱某的抚养费和赔偿精神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