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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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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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彼此没有继承权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360人看过


 典型案例:

 

 魏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的老总吴某没有结婚登记,但魏某与吴某自1996年起到其去世前一直以夫妻名义一起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魏某生育了两个儿子。魏某想知道,难道两个人一起生活了近20年,并且还生育了两个儿子,其对吴某的遗产也没有继承权吗?

 

 律师解析

 

 根据有关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即使共同生活的男女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即使双方生育了子女,仍然不属于婚姻关系,只是同居关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因此,基于魏某与吴某自1996 之后只具有同居关系,而不具有婚姻关系的事实,魏某对吴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一)》


 第6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5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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