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魏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的老总吴某没有结婚登记,但魏某与吴某自1996年起到其去世前一直以夫妻名义一起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魏某生育了两个儿子。魏某想知道,难道两个人一起生活了近20年,并且还生育了两个儿子,其对吴某的遗产也没有继承权吗?
律师解析:
根据有关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即使共同生活的男女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即使双方生育了子女,仍然不属于婚姻关系,只是同居关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因此,基于魏某与吴某自1996 之后只具有同居关系,而不具有婚姻关系的事实,魏某对吴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一)》
第6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5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