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天寒地冻。
下午,在宾馆接待了一周前在网上联系过的中年兄妹。当时问他们,他们说有复印的病历。
他们的七十多岁母亲在医院手术后感染了非自身疾病,最后死于该病。
再次问及有没有复印全部客观病历、封存主管病历。兄妹中的妹妹说:“我去要求复印病历,医院的年轻人员开始态度挺好。但就在给我复印了这几张检验单后,他接了上级领导的电话。从年轻人的应话中,我听出是医院里他的上级责备他怎么把术前检验正常的报告给患方复印。我一听,就火了,就走了,不要他们给复印了……”
我只好再给她讲解,复印封存病历是患方的权利,只要患方依法要求复印封存病历,医院必须无条件及时配合。如果患方不要求,则医院不给复印封存,留有伪造篡改病历的时间,就是“合法”的了。你发火生气,应当要求立即复印全部客观病历、封存主观病历,怎么反而给对方非法的行为更多便利了呢。
兄妹俩继续讲述在当地卫生局、信访办投诉的经历,他们都让我们先去医学会做鉴定,只有鉴定了,定下来医疗过错对患者死亡后果的参与度之后才能解决。我只好继续讲解:你们家的案件根本不需要做因果关系鉴定,术前无术后发现感染的疾病,这个疾病就是医源性的。只要病历证明患者死于该被感染的疾病,医院就应承担 100%的责任。
兄妹俩都说自己五十多岁了,对从互联网上获得更多知识帮助,都不懂。 母亲去世后,就想着等子女放寒假回家再去维权……
我只好把我在网上已经公开提示的患方复印封存病历注意事项,一一重发到她的手机短信里,让她再去复印。
对待国家开办的公立医院受害患方,他们不懂基本取证知识,国家执法机关无人帮助他们。执法机关造就的人间感情,正如这里的冬天。令人生寒。(宋中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