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规定,只要当事人选择的诉讼请求方向准确正确,就有权避免法官利用所谓的法律释明权强迫当事人进入非法“医疗事故鉴定”的陷阱。少数法官已往在这个问题上,面对受害患方时的“狰狞”面目将会收敛。
已往,部分地区法院,公然违背法律的基本规定,违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司法解释规定,放弃司法必须坚守的独立性、合法性底线,协同某种部门势力,制定非法剥夺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举证权利的“指导意见”。
有些法官利用所谓的法律“释明”权,曲解法律,对当事人行使包括选择合法鉴定机构在内的法定权利横加阻挠,甚至威胁。
2015年2月4日已经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根据该规定,只要当事人选择的诉讼请求方向准确正确,就有权避免法官利用所谓的法律释明权强迫当事人进入非法“医疗事故鉴定”的陷阱。少数法官已往在这个问题上,面对受害患方时的“狰狞”面目将会收敛。
新的司法解释,有利于避免某些“仅凭良知就能发现的错案”。
宋中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