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宋中清律师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4年10月31日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公告,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了《医药卫生执法法》立法建议。
宋中清律师的建议全文如下:
一、立法项目名称:《医药卫生执法法》立法建议
宋中清律师发送的建议邮件截图
二、立法必要性:
1、医药卫生执法,包括医疗执法、医用药品器械执法、卫生执法,是涉及国计民生执法的最核心部分之一。该领域的执法开展程度、范围和效力,直接关乎民众的切身利益、生存质量利益、幸福感,是执政者执政治国能力的集中体现。无论国内国外,对此都不应轻视;
2、建国65年多,我国医药卫生法律、国策中,历来都规定相关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因而,该职责确定无疑是政府职责;
3、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由于一度受到错误的片面旧“医改”思想影响,我国法定的医药卫生执法职责被人为“搁置”多年;
4、依法治国不能缺少依法治医、以法治药、依法管卫;
5、医药卫生执法,涉及重要的医药卫生保障资金的管理与运用,涉及该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常规理赔,是确保常规理性理赔不至于滑向情绪性索赔冲突的根本措施;
6、医药卫生执法,是国家带头遵守法律、实施法律、执行法律,对危害公民广泛性以及个体性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保住事实真相,保证法律威力效力,让相关利益方能够安心工作,民众安居乐业,国泰民安的前提性工作;
7、是实施医药卫生领域管办分离、避免卫生行政与医疗等机构“自己对自己执法”的保障;
8、交通安全领域已取得严格执法理性执法的成功经验,医药卫生领域多年来反其道,放纵违法犯罪,甚至“零”执法,破坏法制法治的统一性。制定医药卫生执法法,是国家法律统一性的重要保障。
三、可行性:
1、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成功经验可借鉴;
2、有《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3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等规章、法规可整合;
3、有《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要落实;
4、有医药卫生执法队伍要授权、要定责、要充实;
5、有医药卫生安全事件上报制度可重(chong)建重(zhong)建。
四、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医药卫生执法领域,有法不依,有法不执,民众生死疾苦不过问,不理顺不出面阻隔冲突双方,不依法取证定责,不履行政府职责,有民无国的问题。
五、拟确立的制度:
1、医药卫生安全事件上报制度及问责制度;
2、医药卫生违法犯罪报案接“警”出“警”制度;
3、医药卫生违法犯罪责任追究制度(尤其是管理配置责任追究制度);
4、医药卫生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宋中清 电话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