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孩子判由一方抚养,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另一方还是孩子的监护人吗?
刘女士:我离婚已经2年,按照法院的离婚判决,当时刚上小学的儿子由其父亲直接抚养,我一直未与儿子共同生活,无法行使对儿子教育的权利。近期,因为儿子在学校把同学打伤,同学的家长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法院通知我与前夫一起作为儿子的监护人参加诉讼有依据吗?
律师: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你离婚后虽然不直接抚养儿子,但与儿子之间的母子关系并未改变,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改变。鉴于你儿子系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关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将你列为法定监护人之一,通知你参加诉讼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