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是同一人的,责任谁来承担?
徐先生:我朋友借了我的小轿车,在借用期间出了交通事故,将行人撞伤,交警认定我朋友负全部责任,恰巧出交通事故时我车子的交强险已过期,我忘记了续保,我会不会负什么责任?
律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具有法定的义务投保交强险,目的在于当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能够及时赔付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如果受害人向你请求赔偿损失,你有义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你朋友依法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