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多长?
罗先生:我在2012年将10万元人民币借给朋友李某,同时由柯某担任李某借款的连带担保人。借条中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8月1日,李某和柯某分别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处签了名,但没有约定担保期间。借款期限到后,我多次向李某催要借款,但他一直未还钱。直到今年4月,我开始要求柯某承担担保责任,但是遭到柯某的拒绝。我现在想同时起诉他们两个人,可以吗?
律师: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您与李某在借款时未约定担保期限,也未在其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柯某承担保证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柯某可免除保证责任。您虽然可以起诉他们二人,但柯某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需要提醒的是,保证期间本质上是除斥期间,是不能中止、中断的,也就是说,如果想让保证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必须在这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