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辞职能否请求补偿吗?
黄某:我在黄石市内一家工厂打工已经8年了,厂里原来是每年和我签一次劳动合同,前年单位跟我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就一直安排我上夜班,每月工资全加起来也才1800元,我觉得现在继续在这儿工作没什么意思,想辞职,请问:单位已跟我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是我主动辞职,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与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无关,而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有关。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您的情况属于个人原因想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单位就无须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