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军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罗某与四川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案

发布者:倪军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2日|分类:劳动纠纷 |53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8月,被告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原告支付被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385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65元并补缴社保。仲裁审理中,原告提起反申请,请求裁决被告退还原告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的社保补贴5500元。2014年10月16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1594号仲裁裁决:一、原告为被告补缴社保;二、原告支付被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385元;三、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65元;四、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

社保问题在此时间是没有明文规定争议性质的,所以仲裁部门作出了补缴社保的裁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