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8月,被告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原告支付被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385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65元并补缴社保。仲裁审理中,原告提起反申请,请求裁决被告退还原告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的社保补贴5500元。2014年10月16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1594号仲裁裁决:一、原告为被告补缴社保;二、原告支付被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385元;三、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65元;四、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
社保问题在此时间是没有明文规定争议性质的,所以仲裁部门作出了补缴社保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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