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诉称,2010年5月10日至2011年8月20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被告一直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由于被告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迫使原告于2011年8月31日离职,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出具的劳动合同不属实,当时仅是在空白纸上签属的。根据法律规定,特来院请求:1、被告为原告补交2010年5月10日至2011年8月20日的社会保险;2、被告支付原告工作一年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00元(1800×1.5);3、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8月31日至2011年8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余额19800元(1800×11),合计22500元。
被告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入职时间是2010年6月30日,且被告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无视被告的规章制度,在未向被告履行任何辞职手续和工作交接的情况下不辞而别,扰乱被告的正常生产经营计划和用人安排,故应驳回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最后法院认定社保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属于行政争议,驳回了社保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