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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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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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与万某劳动争议案

发布者:倪军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2日|分类:劳动纠纷 |41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于2011年4月12日到原告在成都**万千百货所设的专柜从事导购工作,2012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约定工作地点为成都**万千百货,从事导购工作。2012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在此工作,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2013年4月26日,原告从成都**万千百货撤柜,之后,被告就未去原告处工作。工作期间,原告为被告缴纳了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未缴纳。2013年5月20日,被告就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拖欠的工资、押金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成劳人仲委裁字(2013)第11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贸易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万红燕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728.38元;二、贸易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万红燕经济补偿金4342.5元;三、贸易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补发万红燕工资1427元;四、贸易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万红燕未休年假工资638.89元;五、贸易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退还万红燕押金500元;六、驳回万红燕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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