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992年当事人入职攀西地质队担任机修工作,1995年初下岗,随后当事人到其他单位打工。2004年7月1日,当事人与攀西地质队签订了《待岗职工管理协议书》,约定在当事人待岗期间由攀西地质队负责对其进行登记管理,为当事人缴纳各项费用并按月发放其生活费,当事人在待岗期间实现再就业的,双方解除管理协议。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其社会保险一直由攀西地质队缴纳,待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一直由攀西地质队发放。
2010年11月28日至2010年12月26日期间,当事人被公司派往该公司承包的广东省虎门沙角电厂沙C#1机务工,工天20天,工作完成后双方结算当事人领取工资2860元。2012年5月11日至5月26日,当事人被公司派往该公司承包的重庆市白鹤电厂#1机务工,工天12天,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当事人领取工资2140元。当事人在上述工地主要从事除锈、防腐、喷砂等工作。2012年7月当事人被医院查出肺部患病。随后当事人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认定要点:管理与被管理、工资的按月发放、社保购买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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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与万某劳动争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