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杰*公司诉称,原告杰*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是第三人叫来打突击、加班从事木工工作,该工地是第三人中浩公司承建,原告与第三人中浩公司建立劳务分包关系,被告是第三人中浩公司要求木工项目分包人第三人叫来的临时工作人员。被告应与第三人中浩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在仲裁期间提出反诉请求:请求被告退还已领取的餐旅费5375元;2、被告退还已领取的1250元。不服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104号仲裁裁决书,遂诉至武侯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告杰*公司与被告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确认较为复杂,劳动者往往因为证据的缺乏在诉讼过程中处于弱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