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克敏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保险理赔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司保安在工地上打死小偷民事责任怎么办

发布者:孙克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619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日晚19时左右,一小偷进入A建筑公司施工工地,被该司保安殴打致死,8月份,该保安已被逮捕,请问该司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有观点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可能规定保安履行工作职责可以打人,因此保安打人不是职务行为,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比如,2005年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女生吴晶晶遇害案雇主倪德华最终被浙江高院判决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司需要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来说,法院在认定员工行为是否是履行职务行为时一般采用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这三个判断标准,而本案中公司保安的职责之一就是保护公司的财产,小偷进入工地偷窃财物侵犯了公司的财产利益,保安正确的履职方式应该是通过适当的暴力手段控制住小偷,并将其及时扭送公安机关,保安在履职过程中错误使用了过当暴力导致小偷死亡,虽然这过当暴力超过了公司的授权范围,属于当事保安的个人犯罪行为,但是不能由此否定保安的整个控制小偷行为属于履职行为;事实上,如果保安将小偷打死出于公司某负责人或高管的授意,那么该负责人或高管对小偷承担的则不仅是民事责任,还与当事保安构成了共同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的就是刑事责任。鉴于保安运用过当暴力过程中,公司及公司相关高管没有授意行为,因此本案中公司高管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公司只须承担替代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如果打死小偷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那么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公司也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法定代表人也有义务保护公司的财产,因此其在工地上制止小偷行窃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从而由公司承担替代责任。当然,该司对小偷近亲属赔偿以后可以对存在故意犯罪行为的保安行使追偿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