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7日张先生咨询:
我将一张票面金额为50万元的承兑汇票(六个月到期)借给乙,乙向我出具了《借据》,载明向我借了这张承兑汇票,如果5个月之内不向我现金偿还50万元,我将向银行挂失该汇票。
请问我的挂失行为有没有法律风险?
答复及法律分析:
有!
《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作为出票人,没有失票是不能通知银行(付款人)挂失止付的;但是经电话咨询中国工商银行客服,知悉:中国工商银行实践中“有权挂失的人是失票人”,这里的“失票人”范围比“持票人”大,包括“出票人”。
虽然根据银行实务,当事人有权通知银行挂失止付;但是:(1)当事人在通知银行挂失止付后,应当向银行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在12日内以停止支付通知书形式,通知付款行停止支付;在12日内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如有人持所丧失的票据要求付款,银行予以付款的,不承担任何责任。(2)即使当事人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实现票据除权判决并据此向银行领取了票款,但是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以及《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之规定,持票的善意第三人仍然有权向当事人(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案由是“票据追索权纠纷”。
(转载请注明“作者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孙克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