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4日发行的《京华时报》以“天津爆炸事故最年轻牺牲消防员不足18岁”为标题报道了未满18岁的消防战士袁海在此次事故中光荣牺牲。看完这则报道,在倍感心痛的同时,出于一种法律人的职业嗜好,我对“不足18岁的消防员出警参与危化品火灾灭火救援是否合法”产生了探究兴趣。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据此,8.12爆炸事件作为危化品火灾事故,应属于有毒有害劳动,似乎不应安排未成年人出警。但《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袁海警衔是列兵,作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属于军人,袁海与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保税支队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据此,袁海被安排出警并不违反《劳动法》。
那么,不足18岁的中国公民被征集服现役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袁海1997年9月出生,2014年9月被征集服现役也不违法。
总之,本人法律论证的结果是:天津8.12爆炸事件中不足18岁的消防员被安排出警并不违法。
(转载请注明“作者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孙克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