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克敏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保险理赔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在诉讼离婚时的认定

发布者:孙克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101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A女与老公离婚纠纷案一审第一次庭审时,A女公公来了一次突然袭击,在法庭上声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通过银行卡转账借给儿子50万,要求A女夫妻以共同财产偿还,A女夫妻现有财产主要是一套房和一辆车。假如A女公公能够提供相关转账证据,那么A女应如何应对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法官会如何认定这笔婚内债务的性质?

法律分析:

依据这一案件事实,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这50万元债务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审判实践中,为了平衡债权人和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在具有夫妻长期分居或正在闹离婚、夫妻一方具有赌博恶习等情节的案件中,法院可以让债权人承担必要的举证责任,或依职权进行必要的调查。本案中,夫妻处于离婚诉讼阶段且债权人又为A女老公的父亲,存在父子恶意串通损害A女利益的嫌疑,据此本人认为,法院一定会要求A女公公举证证明该笔50万元借款是用于A女家庭日常生活之需,而A女公公要成功举证这一点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这笔债务很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