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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给妻子打借条,法院判决:要还!

作者:杨中良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5次举报


丈夫婚内给妻子打借条,法院判决:要还!

案情简介:2011年12月28日,徐某向孙某出具借条,内容为“自2010年11月以来,徐XX分三次从孙XX处借款二万元、六万元、四万元,共计十二万元”,孙某向徐某多次索要欠款,无果,忍无可忍,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徐某返还12万元借款,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被告徐某认为:2007年正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孙某不能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独立的情况下,那么夫妻财产应该混同,不存在相互借贷的问题。同时借条是离婚时徐某受到孙某的胁迫写下的,并非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对于被胁迫的事实,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法院判决:2018年02月27日,二审法院北京二中院最终裁决,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某借款十二万元的一半,即六万元并给付利息,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法律并未禁止夫妻之间就借贷关系达成借贷合意。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孙某主张徐某与孙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供了徐某签字的借条作为证据。徐某认可借条的真实性,但是否认徐某与孙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现徐某主张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事务,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鉴于孙某与徐某之间并未书面约定婚后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徐某按照其出具的借条将借款数额的一半返还给孙某并无不妥。

律师分析:

夫妻间的借款有效吗?法院为啥这样判?什么样的夫妻间的借条有效呢?

夫妻间的借条如果认定有效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标准:

1、借款协议的签订应当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借款协议的内容应当完整,包括借款数额、偿还期限、偿还方式和金额;

3、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4、借款的用途是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它个人事务;

5、借款的债权保护有3年的诉讼时效限制,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或还款期限不明,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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