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丁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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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典型案例(十四)

作者:吴丁亚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次举报
2026-01-22

案例14

【案例要点】

供应商在信用中国平台将投标人信用承诺和委托代理人信用承诺错误上传至法人信用承诺中,而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上传 至相应指定位置。但此非实质性问题,不得因此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

【基本案情】

投诉人 A 供应商参与了 xx 单位材料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需上传投标人信用承诺和委托代理人信用承诺。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后果自负。”后该项目中标人 B 供应商在信 用中国平台将投标人信用承诺和委托代理人信用承诺错误上传至法人信用承诺中。A 供应商遂提起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人认为:B、C、D 供应商在信用中国平台上传的承诺书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却顺利进入评标环节,有失公正。

【处理理由】

炜衡吴丁亚律师提醒您,当地财政部门认为,经调查,关于投诉事项 1,B、C、D 供应商虽将投标人信用承诺和委托代理人信用承诺上传至法人信 用承诺里,但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

炜衡吴丁亚律师提醒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 1 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

【法律依据】

炜衡吴丁亚律师提醒您:

1.《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

第三条第二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不成立。

吴丁亚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16年资深执业经验,同时兼任中国农业大学特聘讲师及信泽金商学院专家讲师。他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劳动纠纷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1110120********63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