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丁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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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专职律师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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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典型案例(十三)

作者:吴丁亚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次举报
2026-01-22

案例13

【案例要点】

采购文件评审因素除设置区间分值外,还需根据采购需求设定明确的量化指标,且不得设置横向比较的评分标准。

【基本案情】

A 供应商参加了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人 “XXX 发行项目” ,该项目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规定:服务方案(10 分):方案全面, 合理可行(7— 10 分) ;方案全面,较为合理可行(3—7 分) ;方案基本可行(0-3 分);没有此项描述的不计分。”同时评审 因素规定“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的理解程度综合对比打分”。A 供应商认为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不清晰未量化,不符合项目需求特点,遂提起质疑,并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

投诉人 A 供应商认为:评审因素未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设置,评审分值未细化且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处理理由】

炜衡吴丁亚律师提醒您,当地财政部门认为,经查,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文件评审因素服务方案设置了区间分值,但未根据采购需求设定明确的量化指标,且评审因素规定“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的理解程度综合对比打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处理结果】

炜衡吴丁亚律师提醒您,综上,当地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炜衡吴丁亚律师提醒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 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吴丁亚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16年资深执业经验,同时兼任中国农业大学特聘讲师及信泽金商学院专家讲师。他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劳动纠纷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1110120********63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