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丁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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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买房却因开发商抵押办不了证?买房人该咋办?

作者:吴丁亚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6日分类:司法案例浏览:120次举报
2025-12-16

基本案情

曹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曹某以1150000元的价格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住小区某房屋。同日,曹某向某房地产公司结清全部购房款,某房地产公司出具收据,并向曹某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该承诺书签订之日起18个月内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

因某房地产公司以其开发的65套房产为抵押担保分两次向某银行借款共计2240万元,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案涉房屋在上述抵押物之列,导致曹某无法为案涉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曹某诉至法院,诉请某银行、某房地产公司办理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解除手续,某房地产公司在抵押登记解除手续办妥后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已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且曹某与其丈夫没有房屋已归档的住宅房屋信息,符合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的情形,故曹某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某银行享有的抵押权。炜衡吴丁亚律师提醒您,因案涉房屋存在抵押登记,某银行的抵押权客观上阻碍了曹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影响了曹某房屋交付请求权的实现,在此情况下,曹某依据其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请求协助办理过户,具有请求权基础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银行涂销案涉房屋抵押登记,某房地产公司协助曹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

炜衡吴丁亚律师提醒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曹某全款购买案涉房屋且无其他住房信息,属于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曹某享有的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某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因某银行的抵押权阻却曹某交付请求权的实现,故法院判决某银行对案涉房屋涂销抵押权登记,并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协助曹某办理不动产登记,以保障商品房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炜衡吴丁亚律师提醒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第二条第一款  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吴丁亚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16年资深执业经验,同时兼任中国农业大学特聘讲师及信泽金商学院专家讲师。他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劳动纠纷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1110120********63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