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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N+1”“2N”是什么意思?

作者:吴丁亚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2日分类:司法案例浏览:386次举报
2025-12-12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N+1”是什么意思?“2N”又是什么意思?炜衡吴丁亚律师带您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N”一般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

符合相应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炜衡吴丁亚律师提醒您,因此,“1”指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劳动者的一个月工资。“N+1”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不包含离职前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获得的工资。

再来看看“2N”是什么意思

一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对此就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用人单位在没有法律依据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仍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辞退。比如在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辞退劳动者。

炜衡吴丁亚律师提醒您,这时,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就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则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俗称的“2N”,其中的“N”指的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此发生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来处理。同时,劳动者也可以就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向人社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吴丁亚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16年资深执业经验,同时兼任中国农业大学特聘讲师及信泽金商学院专家讲师。他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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