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丁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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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纠纷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注意事项

作者:吴丁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36次举报
2015-10-20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债权人最好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明确的且保证期间较长的保证期间,来控制风险,给保证人施加一定的压力;同时,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必须是通过诉讼或申请仲裁才能促使保证期间使用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仅仅是通过协商、书面催告、发送律师函等,并不能导致保证期间的中断,所以债权人当发现债务履行期即将届满,就要着手准备诉讼或仲裁,防止债务人无财产偿还债务,导致债权人无法得到预期的效果,此时,保证人就应当依据担保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同样要注意约定保证期间。值得大家注意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所以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以通过书面催告、发送律师函等方式,最好通过诉讼或申请仲裁,这样可以对担保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防止保证人隐匿、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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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注意事项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吴丁亚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16年资深执业经验,同时兼任中国农业大学特聘讲师及信泽金商学院专家讲师。他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劳动纠纷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1110120********63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