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丁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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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清算注销公司,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者:吴丁亚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次举报
2026-06-09

案情简介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龚某

被执行人:某托育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托育公司”)

被执行人:某教育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

被执行人:某教育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教科公司”)

简要的案情

申请执行人龚某与被执行人托育公司、咨询公司、教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托育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龚某偿还房屋租金、场地占用费及违约金,共14万元,被执行人咨询公司和教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发现在该案调解书生效后、执行案件立案前,有关人员向企业登记管理主管机关提交了注销咨询公司的登记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和《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导致该公司在本案未进入执行程序前完成注销登记。

上述《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中申明企业“无债权债务”,即当前没有未清理完毕的债权债务;《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亦有申明该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的内容,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有关联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违法失信,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咨询公司的股东黄某某、潘某某在上述承诺书上签名确认。

申请执行人知悉以上情况后,认为被执行人系为逃避债务而未经清算直接注销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注销公司的股东黄某某、潘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特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炜衡吴丁亚律师提醒您,争议焦点:

咨询公司注销行为是否属未经依法清算违规注销性质?

是否可以直接追加咨询公司的股东黄某某、潘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炜衡吴丁亚律师提醒您,审理情况:

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本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已经确认咨询公司对托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咨询公司在明知尚存债务且未清偿的情形下,未如实报告负债信息,未依法启动清算程序,通过签署虚假承诺,在申请执行人就本案申请执行前通过简易程序办理公司注销登记,黄某某、潘某某作为咨询公司股东,依法应对此承担法律后果,即应对被注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此,申请执行人龚某申请追加黄某某、潘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对咨询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本院依法裁定追加黄某某、潘某某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本案生效调解书中确定咨询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理透析

司法实践中,个别有限责任公司为了逃避债务,在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往往通过伪造虚假清算报告、全体股东签字确认的虚假注销决议等关键材料办理注销登记,即便通过上述手段在有关部门完成注销登记,但并不代表该公司及其股东就可免除债务。通过虚假材料注销公司登记的行为直接侵害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有权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

炜衡吴丁亚律师认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应当依法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和履行相应义务,不得通过任何途径规避和妨碍执行。通过恶意办理注销公司登记逃避和妨碍执行的,公司股东除了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一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吴丁亚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16年资深执业经验,同时兼任中国农业大学特聘讲师及信泽金商学院专家讲师。他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劳动纠纷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1110120********63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