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丁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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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手贷款、右手放贷,借贷关系有效吗?

作者:吴丁亚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3次举报
2026-06-09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张某将30万元转账给李某,李某出具了借据。款项出借后,李某多次按照月息三分的利率向张某实际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因李某无法继续按约定兑付承诺的本息,形成本案诉讼。张某主张由李某全额兑付出借的借款本金,并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兑付借款利息;李某主张张某出借的款项来源为银行贷款,借贷关系无效,并要求撤销向张某出具的借据。

法院审理

炜衡吴丁亚律师提醒您,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虽主张自身出借款项为自有资金,但无法提供清晰的资金来源及流向的相应证据加以佐证,张某也明确认可其出借案涉款项前在银行有80余万元贷款,而且其认可的银行贷款时间与案涉款项的出借时间相近,货币作为种类物,在张某主张大额贷款与出借款项无关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关于该条文的相关释义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高利转贷”的认定标准,本案所涉张某向李某出借的款项,应当推定存在以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套利的情况。因此,案涉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扣除已经偿还的部分外,最终判决李某返还张某22.87万元。原被告均未上诉,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炜衡吴丁亚律师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但在审判实务中,因为货币作为种类物,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发放后,出借人一般也不会直接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该款项支付给借款人,往往会出现资金流转、提取等行为之后再到达实际的借款人以避免金融机构的资金监管,出借人也往往以此为由否认出借款项与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存在关联,在此情况下,结合民间借贷仅是金融市场资金融通的补充,并非民事主体获得不当经济利益途径的定位,我们认为对于“高利转贷”的认定应当从宽掌握,避免民间借贷行为的泛滥和异化,即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尤其是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出借资金系自有资金的,一般可以推定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吴丁亚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16年资深执业经验,同时兼任中国农业大学特聘讲师及信泽金商学院专家讲师。他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劳动纠纷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1110120********63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