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树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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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如何索赔

发布者:刘树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490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7日00时 30分许,芦XX驾驶浙AXXXX号宝马牌轿车沿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北路(通泰控股公司前,通泰桥下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因天黑视线不佳,车辆底部与路面一石块剐碰,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驾驶人芦XX及时报警,并报告了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公司)相关情况。

【启动诉讼】

事发当日,张家口市公安交警二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驾驶人芦XX就车辆修理费用问题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公司进行初步评估,但驾驶人芦XX认为保险公司预估车损与实际需要的修理费用存在较大差距,无法达成一致。无奈,驾驶人芦XX向事故发生地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用16万元。

【管辖问题】

针对驾驶人芦XX的诉讼,保险公司向受理法院(张家口市桥西区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认为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案件应当由保险公司住所地(浙江泰顺县)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保险标的物为驾驶人芦XX的肇事车辆,事故发生后无法驾驶,目前停放在张家口市桥西区等待修理,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目前为张家口市桥西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受理法院(张家口市桥西区法院)具有管辖权。

同时,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的地点在张家口市桥西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是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物、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地即张家口市桥西区是有管辖权的。

因此,受理法院(张家口市桥西区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鉴定申请】

在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保险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对保险车辆进行车损鉴定,法院及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车损鉴定,但保险公司迟迟未交鉴定费用,原告驾驶人芦XX主动垫付了鉴定费用,以尽快解决纠纷。1个月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价格鉴定报告书,确认车损159000元,该数额与原告芦XX提出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

【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对第三方鉴定机构的价格鉴定报告书确认金额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鉴定存在违法情形,被法院当庭驳回。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芦XX支付清障费、鉴定费、车辆修理费等共计165201元。

【律师建议】

1、单方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对于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在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车辆一般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必须涉及到车辆修理费用问题,保险公司在接到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投保人的电话报案后,会派人对车辆受损情况进行现场查看(如拍照、录像等)。如果不报案,保险公司往往会以不报案、车辆受损情况不明为由,拒绝赔付或者少赔付,在缺乏车辆受损情况证据的情况下,以车辆所有人不利。

2、保险公司低估后,要及时提起诉讼申请鉴定。

保险公司一般会在报案后,根据车辆受损情况确定初步车损(也就是车辆修理费用),出于营利目的一般都会减少车损评估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对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尤其是高档车辆,修理修理费用昂贵,保险公司的预付车损与实际修理费用有巨大的差距,双方很难在修理费用上达成一致意见,此时车辆所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及时提起诉讼,向受理法院申请对车辆修理费用进行司法鉴定,从而确定实际所需修理费用。

3、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修理尽量到4S店修理。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损车辆应当到4S店修理,开具正规发票,列出更换部件清单及价格,保险公司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一般不会提出异议,但如果到非正规修理店修理,证据存在一定瑕疵,会降低索赔的成功率。

【民事判决】(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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