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树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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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的出资(含增资、减资)

发布者:刘树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公司犯罪 |2012人看过

律师详解商业尽职调查的360个细节——第三部分 关于公司的出资(含增资、减资)

商业律师作为资本市场的“守门人”和企业稳健经营的安全卫士,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投资人和并购方核实每一个交易细节、控制每一项法律风险。律师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二十九大类360个细节,作为投资人和并购方,应当铭记于心、活学活用。

三、关于公司的出资(含增资、减资)

45.公司的出资形式不符合当时有关法规的规定

【刘树明详解】

①《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股东出资方式】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46.公司的注册资本未能按时缴清

【刘树明详解】

①《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47.非货币出资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刘树明详解】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8.股东以未评估的部分资产出资

【刘树明详解】

①《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9.关于股东虚假出资

【刘树明详解】

①《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50.关于以自身资产评估出资

【刘树明详解】

见第45项、第46项、第47项、第48项律师详解。

51.股东抽逃注册资本

【刘树明详解】

①《公司法》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2.非货币资产的出资比例不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

【刘树明详解】

旧《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这个限制。

53.关于以实物出资使用假发票

【刘树明详解】

使用假发票,说明存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足的问题,同第49项。

54.评估增值过大

【刘树明详解】

依据《公司法》的要求,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界定产权,二是核实价值量。投资人实施投资行为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对各种投资品拥有法律上的财产权,没有这种权利或这种权利不充分,投资活动就难以进行。所以,通过资产评估对投资各方的财产权予以确认是非常必要的。在界定产权的前提下,对财产价值量的核实、确定则有一个“度”的问题,既要维护所有者的利益,又要兼顾经营者和企业劳动者的利益。

现实资产评估中,增值过大易导致资本不实。

55.关于以划拨土地出资

【刘树明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第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但是,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权人都不能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如果符合一定条件,经依法批准后,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前提条件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一同转让、出租和抵押。

56.对公司出资中个人股东的巨额出资来源无合理合法说明

【刘树明详解】

①《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第二款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②《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

巨额出资来源不当,可能因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上游犯罪,进而涉嫌洗钱罪、掩饰或隐藏犯罪所得罪等。

57.增资中某方股东未放弃对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刘树明详解】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未放弃增资优先认购权,可能导致增资行为无效。

58.公司未向增资后的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

【刘树明详解】

①《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9.公司未按照增资结果变更股东名册

【刘树明详解】

①《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0.公司增资或者减资未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

【刘树明详解】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成立后,经权力机构决议,依法定程序在原有注册资本的基础上予以扩大,增加公司实有资本总额的法律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主要途径是股东增加出资,情况比较简单;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新股来增加注册资本,也可以将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情况比较复杂。

股份有限公司增量发行新股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在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在国有独资公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减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股份有限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

根据公司性质,一些公司增资或减资需要经过批准。

61.公司增资或者减资违反了章程中的限制性规定

【刘树明详解】

《公司法》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如果对增资或减资有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62.公司注册资本需要提前缴纳

【刘树明详解】

2014年新修改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即新公司施行后,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注解:新公司法施行后,可以先上车,再买票。

63.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减资

【刘树明详解】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为了切实贯彻资本确定原则,确保交易安全,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减资要从法律上严加控制。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原则上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考虑到一些具体情况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因此,公司减资无论是否造成剩余资本少于法定标准的情况,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一、从实际情况看,办理公司减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

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2、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二、公司减资应遵守法定的程序:

1、编制资本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包括:①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②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③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④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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